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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 闽教办体[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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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8-24 10:43

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办体2010〕41号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

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的要求,教育部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以下简称传承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创建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做好我省创建传承校和申报工作等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校要以创建传承校为契机,结合我省乡土艺术进校园活动,通过艺术节、文艺调演、培训班、专题研讨等多种载体发展和推荐一批艺术传承学校,以评促建,加强学校艺术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艺术教育设施条件,提升艺术教育质量,开创我省学校艺术教育新局面。

二、传承校申报流程

1.申报对象:以中华优秀文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间美术和传统手工技艺等)为主的艺术传承校。

2.申报名额:由学校自主申报,各设区市教育局在评选基础上择优推荐,经省教育厅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参加全国评选;福州、泉州市可申报6所,其他设区市申报3所。

3.申报要求与安排:申报学校要有本校鲜明艺术活动特色和传统,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纳入艺术教育的课堂和课外活动,开足开齐上好艺术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学生参与面达到100%。拥有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艺术教师队伍,艺术教育资源充足,能满足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的需要。

申报学校根据《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评价要素》(见附表1)形成的自评材料和《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申报表》(加盖学校公章)(见附表2)各一式3份,同时报送反映学校开展艺术教育活动的音像资料DVD光盘1张(时长不超过20分钟),由设区市教育局按照申报名额于9月30日前寄至我厅体卫艺教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fjtwyc@163.com(联系人:陈丽红,联系电话:0591-87091348,传真:0591-87846074),省属中、小学可直接向我厅体卫艺教处申报。

三、各地、各申报学校要做好迎评工作,我厅将于10月中旬组织专家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评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艺术传承校  创建  活动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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